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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

2018/6/19 0:00:00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和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青发〔2014〕14号),规范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,提高政府监管效能,扩大社会监督,加强企业信用约束,促进企业改革发展,…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和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青发〔2014〕14号),规范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,提高政府监管效能,扩大社会监督,加强企业信用约束,促进企业改革发展,参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等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指导思想
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,以促进省属出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,以建立完善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,积极稳妥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努力打造法治国企、阳光国企。

(二)基本原则

--明确责任主体。建立健全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信息公开责任制,省属出资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,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--坚持依法依规。在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的前提下,依法依规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。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,推动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   

--保证真实准确。确保省属出资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,数据准确,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,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
--扎实有序推进。积极探索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,围绕既定目标,稳步推进,确保取得实效。

(三)工作目标

2017年开始在省属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;到2020年底,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,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,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,社会公众对省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得到保障。

二、主要任务

(四)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。各企业要依照公司法、证券法、企业国有资产法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,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,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。省属出资企业所属上市公司,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;非上市企业,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,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,按有关规定公开。

(五)依法确定主动公开信息内容。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: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;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总体情况;企业年度考核和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;企业改革重组情况;企业重要人事变动及重要人事岗位招聘情况;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增资扩股等情况;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职工权益维护情况;企业定点扶贫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(六)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流程。结合企业实际,建立健全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,明确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,细化信息公开流程,规范有序公开信息。管理制度应当包括:信息发布协调机制;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;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;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;公开信息的编制、审核、批准、发布流程;保密措施及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;信息公开相关文件、资料的档案管理;未按规定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程序。

(七)正确处理信息公开和保守秘密的关系。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前,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,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
(八)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。认真开展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,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回应预案。结合企业实际,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,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信息内容。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书面同意;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
(九)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。结合企业实际,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,包括本企业网站、公众媒体及新媒体等。省属出资企业门户网站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目,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,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。

三、保障措施

(十)提高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。省属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。加强工作组织领导,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,逐级落实责任,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工作。

(十一)确定任务目标,完善工作机制。省属出资企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企业实际,明确信息公开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。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明确工作牵头部门、主要职责和工作流程,配备相应工作人员,充分发挥职能作用。企业办公室、董事会办公室、人力资源、新闻宣传、财务、保密、法律、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
(十二)加强专业培训,提高队伍素质。建立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,经常组织开展信息公开专业培训和交流,及时总结交流经验,不断提高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,增强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发布能力、舆情研判能力、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。

(十三)推进载体建设,畅通公开渠道。加强省属出资企业门户网站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,畅通公开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,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。

(十四)重视宣传引导,强化监督问责。加强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,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。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,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,典型引路,以点带面。加强对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,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省直各部门,市、州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,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。

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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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

2018/6/19 0:00:00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和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青发〔2014〕14号),规范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,提高政府监管效能,扩大社会监督,加强企业信用约束,促进企业改革发展,…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号)和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青发〔2014〕14号),规范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,提高政府监管效能,扩大社会监督,加强企业信用约束,促进企业改革发展,参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4号)、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40号)等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指导思想
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,以促进省属出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、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,以建立完善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,积极稳妥推进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努力打造法治国企、阳光国企。

(二)基本原则

--明确责任主体。建立健全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信息公开责任制,省属出资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,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
--坚持依法依规。在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的前提下,依法依规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。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建立健全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,推动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   

--保证真实准确。确保省属出资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,数据准确,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,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。

--扎实有序推进。积极探索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,围绕既定目标,稳步推进,确保取得实效。

(三)工作目标

2017年开始在省属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;到2020年底,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,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,制度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,社会公众对省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、监督权得到保障。

二、主要任务

(四)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。各企业要依照公司法、证券法、企业国有资产法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,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,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。省属出资企业所属上市公司,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;非上市企业,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,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,按有关规定公开。

(五)依法确定主动公开信息内容。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: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;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总体情况;企业年度考核和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;企业改革重组情况;企业重要人事变动及重要人事岗位招聘情况;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增资扩股等情况;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职工权益维护情况;企业定点扶贫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
(六)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流程。结合企业实际,建立健全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,明确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,细化信息公开流程,规范有序公开信息。管理制度应当包括:信息发布协调机制;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;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;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;公开信息的编制、审核、批准、发布流程;保密措施及有关负责人的保密责任;信息公开相关文件、资料的档案管理;未按规定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程序。

(七)正确处理信息公开和保守秘密的关系。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前,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,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应当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。

(八)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。认真开展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,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,制定相应的防范、化解和回应预案。结合企业实际,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,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(豁免公开)信息内容。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书面同意;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

(九)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。结合企业实际,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,包括本企业网站、公众媒体及新媒体等。省属出资企业门户网站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目,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,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。

三、保障措施

(十)提高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。省属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,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。加强工作组织领导,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,逐级落实责任,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有关工作。

(十一)确定任务目标,完善工作机制。省属出资企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企业实际,明确信息公开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。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明确工作牵头部门、主要职责和工作流程,配备相应工作人员,充分发挥职能作用。企业办公室、董事会办公室、人力资源、新闻宣传、财务、保密、法律、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,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。

(十二)加强专业培训,提高队伍素质。建立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,经常组织开展信息公开专业培训和交流,及时总结交流经验,不断提高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,增强政策把握能力、信息发布能力、舆情研判能力、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。

(十三)推进载体建设,畅通公开渠道。加强省属出资企业门户网站、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,畅通公开信息渠道,完善功能,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,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。

(十四)重视宣传引导,强化监督问责。加强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,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。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,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经验交流,典型引路,以点带面。加强对省属出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,根据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省直各部门,市、州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,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。

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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